薑洪
  本報訊(記者薑洪)公務員招錄製度不完善、考核與退出機制運行不暢、分類管理改革步伐緩慢、工資制度不夠健全、基層隊伍建設問題突出,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問診公務員法後發現的病癥。
  今年6月至9月,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調研組在北京、黑龍江、山東、重慶、廣西、新疆等9個省(區、市)和公安部、海關總署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行專題調研。
  針對調研發現的問題,調研組提出了完善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“藥方”。要進一步加強公務員制度頂層設計,科學協調宏觀與微觀、中央與地方的關係,兼顧不同類別、不同層級公務員的特點,用科學的制度設計引領和保障改革深入推進。對於試行多年的一些配套制度,比如《公務員錄用規定(試行)》、《公務員考核規定(試行)》等,儘快實現制度的定型化和成熟化。
  積極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,對不同類別公務員職位進行細分。建議將法院、檢察院工作人員細分為法官、檢察官、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,逐步建立遵循公務員管理普遍規律的科學管理機制,推動公務員管理從“大一統”模式走向精細化管理。
  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得不到落實,是調研發現的突出問題。公務員法規定,“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”。從調研情況看,目前公務員工資水平尚未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同步增長,“物價年年漲、工資不增長”。2006年以來,全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一直未作調整,公務員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例呈下降趨勢。此外,公務員工資結構不合理,基本工資占公務員收入比重僅為1/3左右,津補貼占比過大,而津補貼標準取決於地方財政狀況。調研組建議儘快建立工資調查制度,定期進行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,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參考依據,形成公務員工資正常增長機制。調整現行工資結構,增加基本工資比重,有效發揮工資制度的保障和激勵作用。落實公務員法和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,保障公務員在退休、患病、工傷、生育、失業、職業轉換等情況下獲得職業保障和相應補償。  (原標題:“兩院”人員進行分類管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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